《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制定该《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落实中央文明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指导精神的具体举措。
在《条例》起草阶段,为提高市民对《条例》起草工作的知晓度与参与度,起草责任单位市文明办组织策划开展线上征集“十大不文明行为”活动,吸引近8万市民参加,选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公共厕所用后不冲水”“高空抛物,水滴楼下”等本地市民认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先后收集到意见建议670多条,为精准治理我市突出不文明行为提供客观数据。

为使《条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司法局在组织开展立法工作中加强指导起草工作,主动开门立法,重视倾听民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是提前介入,多次参加《条例》起草工作协调会,联合市文明办、市人大以及第三方起草机构共同推进起草工作。二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召开7场座谈会听取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书面征询各市(区)、部门、民主党派、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利用电视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引起了中国控烟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关注并且提出了有益建议。三是把好合法性审查关,从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不文明行为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


9月24日,市政府十五届1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接下来,市政府依法将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有望明年出台,将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